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47149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2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复审;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3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报教育部备案编号的批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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