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娄底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娄底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loudi-2020-12-258918
- 文号:娄财农〔2020〕303号
- 统一登记号:LDCR—2020—10001
- 成文日期:
- 登记日期:
- 印发日期:2020-12-04
- 发布日期:2020-12-10
- 生效日期:2021-01-01
- 失效日期:2023-01-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布形态:首次公布
- 所属机构:市政府
-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 起草单位: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
现将《娄底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娄底市财政局 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 娄底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娄底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的通知》(湘组发〔2019〕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8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分配、使用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考核部门等责任主体。
1.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督促下级党委、政府开展扶持壮大集体经济工作,指导、推动和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村的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2.财政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使用方向,指导、监督村级“三资”运行运转,指导、推动和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经济指标建设,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编制、资金绩效目标编制,组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开展绩效自评,指导、推动和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
4.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发展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对发展资金项目跟踪管理。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取得约定效益。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根据乡村人口、乡村个数、村党组织建设、村级“三资”情况、村集体经济上年度收入、村民发展意愿、项目申报建设内容、项目预期效益等指标建库,分类推进实施。本年度项目申报,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并经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后联合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市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后,汇总上报省级各相关部门,并对省级批复项目进行不定期督查。市级配套资金,依据县级财政上年度配套资金落实、绩效考评等因素,按不低于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市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市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经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后予以立项。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级发展资金支出情况提出具体资金分配和补助方案,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少于20万元。已获当年省级立项的村,不予重复扶持。
第五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旅游发展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优越的自然资源和人文禀赋条件,大力发展全域旅游、乡村旅游。
2.资产运营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的土地、林场、房屋等集体资产,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流通、仓储等服务,或采取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服务创收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地处城郊和工业园区等区位优势,大力发展餐饮、运输、休闲等三产服务业。
4.资源开发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挖掘村内的山、林、水、矿产、风景等自然资源、农业等资源,由村集体单独或参股进行开发,兴办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发展特色经济。
5.股份合作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资金转化为土地使用权、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向企业、实体入股,通过股权保底分红、薪金分红、收益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获得或壮大发展集体经济收入。
6.项目促进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公路、高铁、园区、大型企业等重大项目实施,由村集体投资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或提供有偿服务,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7.政策扶持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扶贫搬迁、库区扶持等政策,争取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等项目,获得或发展集体经济。
8.扶贫带动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产业扶贫、电商扶贫等方式,采取“政府+村集体+合作社+农户”等产联模式,促进村集体和农民获得分红收入。
9.其他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投入。
第六条 发展资金不得用于:
1.修建楼堂馆所及改善办公条件;
2.村级运转经费支出;
3.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4.发放误工、生活等个人补助;
5.偿还乡村集体债务;
6.挪用或借贷等方式用于个人使用;
7.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在乡镇财政所指导下设置专账核算。
1.发展资金的管理。纳入村级“三资”管理范围,执行“三资”管理要求,由乡镇财政所监管会计业务。
2.发展资金的报账。由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联合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财政所据实拨付。
第八条 县、乡两级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村级要按照农村“三资”管理的要求,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公示,创新公开方式,加强群众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民主监督。
第九条 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实施效果、台账建档、群众满意度等进行。
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要组织全面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村级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要登记入账,包括股份、有价证券等,由村集体持有、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对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发展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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